好助学金变坏

编者按:我们鼓励资助者采用以信任为基础的慈善事业尽可能地实践,但仍然有必要在某些时候反思你的期望和与受让人的协议。


大多数私人家庭基金会主要是赠款者,通过向其他501(c)(3)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来促进其慈善目的。这篇文章讨论了一些私人基金会和其他资助者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当一个公共慈善机构的资助没有按计划进行时,并就资助者的补救提供了法律和实际的观点。

闲置的资金

资助人向一所大学发放为期一年的研究资助。年号就要到了,但学校还有些钱可以花。现在该做什么?

这是许多资助者经常遇到的情况。根据合同法(通过资助者和被资助者之间的捐赠协议)和慈善信托原则,受赠人有义务将捐赠资金用于资助者指定的目的。赠款协议通常要求受赠人在赠款期结束时退还未使用的资金,或者如果受赠人决定不能将资金用于特定的目的,而大多数受赠人很可能会遵守这些要求。(关于捐赠协议的诉讼很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州检察长有资格对慈善信托问题提起诉讼。)另外,资助人可以同意延长资助期限,或允许受资助人将资金用于其他慈善目的或项目。资助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任何此类放弃或同意资金新用途的文件,并在所有资金使用完毕后进行跟进,以获得最终报告。

收到退还的赠款(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私人基金会资助者应与会计师和税务人员协商,决定:这样的回报是否会影响基金会本年度或前一年的最低分配(如果非公募基金会每年未能达到净资产5%的符合条件的分配,可能会被征收消费税)。

滥用资金

资助人期望他们的资助将被资助人用于指定的目的。这些目的可以在授予协议中明确指定,或者仅仅是为了获得受让人的一般支持。不管怎样,如果受资助人未经允许以其他方式使用资助资金,资助人必须决定如何做。

赠款协议的条款应处理资金被滥用的情况,通常要求将此类被滥用的资金返还给资助方。这可能意味着受让人必须动用无限制资金,或寻求从另一方收回资金。

一些资助者会发现这种极端情况,并更愿意离开糟糕的情况。然而,每个慈善组织(及其董事会)都有法律责任帮助确保其资金仅用于慈善目的。如果资助人发现其资助被用于非慈善目的(例如,资金可能被挪用或支持公职候选人),资助人就会发现必须一旦资助者意识到问题,立即要求退还资金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资助人应记录其试图让被资助人纠正滥用行为的努力,如果被资助人没有反应,则应跟进。

如果受助人滥用了资助资金,但仍用于慈善目的,资助人可能愿意放弃收回资金的权利,并“祝福”新的用途。资助人应以书面形式证明任何此类放弃或同意资金的新用途。

授权者关闭

一些非营利组织,像其他企业一样,将无法生存。资助人可能会担心,往好了说,它的拨款是一种浪费;往坏了说,它的拨款在受助人恶化期间被滥用了。资助人也可能担心受助人所持有的任何剩余奖助金资金,无论是用于当前使用还是捐赠资金,将如何由解散的受助人处理。

资助者应该感到安慰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受助人仍然有义务将剩余资金用于指定的慈善目的。一份授予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在发生收购或解散等情况变化时如何对待基金。即使没有协议,受让人仍有义务按照其管理文件处置任何剩余资产,这至少将要求受让人在解散时为慈善目的分配其资产。根据国家慈善信托法,任何此类转移的资产将继续被限制用于最初指定的目的,如果资金被捐赠,即使是在受赠人手中,也会被限制用于支出。

关注这种情况的资助者应确保赠款协议要求通知情况的变化,并可能要求返还资金而不是作为受赠人解散计划的一部分进行分配(见上文关于返还资金的情况)。如果资金最终转移到另一个组织,资助人可以寻求与该组织的关系,并继续监督其赠款。然而,如果一个受让人没有剩余资产,寻求返还的资金可能是徒劳的——根本没有钱可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因违反捐赠协议的合同而提起诉讼外,资助者应该尽其所能记录任何追回资金的尝试,以及其资金直到最后仍被用于慈善目的的任何证据。

在许多其他情况下,赠款的最佳意图仍然会导致意想不到或错误的转向。资助者可以通过与受资助者建立密切的关系,尽早发现潜在的偏差,为他们协商或纠正方向,并通过签订明确条款的资助协议,在任何滥用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持正确的方向。资助者的基本义务是始终采取合理的努力,确保其资金在任何时候都用于慈善目的,并记录确保这一用途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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